时间:2023/5/1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为深入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升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维权意识,近日,怀化两级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开展集中开庭审理、宣判活动,彰显司法威严。

沅陵法院公开审判一起

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

年至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分别从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保靖县、花垣县、吉首市乾州等地非法收购野生竹鼠等野生动物,之后再销售至吉首市火车站旁边从事野生动物生意的梁某友(已判决)和吉首市某某家庭小厨餐馆,销售金额共33万余元,违法所得约8万元。年4月22日、年5月1日,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分别向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莲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唐某秀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沅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沅陵法院对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以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溆浦法院公开审判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1、张某2二人邀集他人,在溆水四都河双井镇兰花村河段“河坪坝”,使用三层刺网非法捕捞青尾鲴、黄尾鲴、鲫鱼、鲤鱼等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共49尾28.75千克。

溆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二人违反国家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被告主动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开庭审理前增殖放流鱼苗尾,修复遭受破坏的渔业环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溆浦法院对被告人张某1、张某2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张某1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张某2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麻阳法院公开审判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被告人陈某将农药“灭扫利”(书名甲氰菊酯)投放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兰村乡岩坳村西侧山坡溪流上游一水潭处,捡拾渔获物2.7kg。

麻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麻阳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对扣押的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3元。

洪江市法院公开审判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年3月28日晚间,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其渔船来到托口镇王家坳村沙坪组“白土塘”河段,将三张渔网放置在沅河里,共捕获鲢鱼三条。洪江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和洪江市农业农村局在联合执法时在渔船上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非法捕捞的渔网和渔获物。

洪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购买元鱼苗用于人工增殖放流,修复遭受破坏的渔业资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洪江市法院对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扣押在案的渔网三张、渔船一艘,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靖州法院公开审判一起

滥伐林木案

年,被告人杨某购买了两处山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砍伐。经鉴定,两处山场被采伐的林木总蓄积为.立方米。

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达.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更新造林、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靖州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会同法院公开审判一起

滥伐林木案

被告人蒋某某购买了会同县漠滨乡两处山场的杉树和松树。年8月,蒋某某在未办理杉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到两处山场共采伐杉树株,立木蓄积为33.立方米。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评估,蒋某某所损害的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用为.55元。

会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达33.立方米,其行为构成犯滥伐林木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会同法院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5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新晃法院、通道法院分别对本院的滥伐林木案进行公开审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中方法院、芷江法院分别公开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两千元,渔业损失恢复费用元。

鹤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

年以来,怀化两级法院大力开展“环境资源审判雷霆行动”,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现实情况,着力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案件及较重大资源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服务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供稿:民三庭相关基层法院

原标题:《6.5世界环境日怀化法院集中审判一批环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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